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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baseCode":"001017003000","catalogUnid":"C7C404586CC6C3B2BED9337C784F9156","chargeDesc":"","contactPhone":"一、固话咨询:0371-69972906\n \n二、网上咨询地址:\n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countLimitDesc":"无","deptCode":"11410184MB0973750T","deptName":"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deptUnid":"001003008006017003017","enterpriseZt":"国土和规划建设","flowContent":"/group1/M00/0B/05/rBQCSmGu0O2AQkLsAAEH1MEZTag856.jpg","flowDesc":"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房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新郑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n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审查标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予以受理;\n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n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证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出具《受理通知书》;\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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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legalStandard":"8.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n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n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n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n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n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n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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